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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维技术透视城市家底 我省三地启动城市信息模型建设试点
8月2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确定在武汉市汉阳区、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开区三地开展城市信息模型(简称CIM)平台建设试点。计划通过三年时间,试点区域基本建成CIM平台,构建好城市三维数字底座,摸清城市家底,让城市能感知、有温度、会思考,从而为全省CIM平台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座城市的基本信息包含面广、数据庞杂。通过CIM平台建设,可有效推进城市信息数据融合和业务协同,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信息模型是整合城市地上地下、历史现状未来多维多尺度信息模型数据和城市感知数据,构建起三维数字空间的城市信息有机综合体。它的建立以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GIS)、物联网(loT)等技术为基础。该平台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工作的基础性操作平台。 三年试点期内,我省试点区域将制定相关技术方案,按照“先基础、后应用”为次序,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整合城市城市行政区、地形地貌模型、建筑物编码、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数据,开发数据服务能力,形成区域CIM基础平台。 在此基础上,试点区域将结合城市治理工作需要,有序开发CIM+应用。例如通过接入各类物联网(IoT)设备,获取建筑监测、市政设施监测、城市运行与安防等物联感知数据,重点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燃气安全监管、地下设施普查、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监管、城市体检和智慧工地等CIM+应用,从而不断提升城市建设、管理、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周三春) 来源:湖北日报(2021年8月4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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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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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7月27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围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专家一致认为,《意见》要求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明确了土地、财税、金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和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精准度高、含金量大、操作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决心。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告诉记者,全面落实这些含金量比较高的措施,将会在5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即新市民、青年人将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所谓“租得到”,就是通过缓解当前租赁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到合适的房源。 所谓“租得起”,就是通过发展小户型和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改善可支付的问题。 所谓“租得近”,是通过特别强调或专门强调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一些方面的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就业岗位和交通便捷相对集中区域,从而促进职住平衡。 所谓“租得稳”,就是通过稳定供应,并且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推动租赁关系相对稳定,让新市民和青年人能够稳稳地以租住解决自己的问题。 所谓“租得好”,就是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够逐步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把握的政策重点有4个方面: 一是要把握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的对象,也就是在城镇工作的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的住房问题。 二是要把握好建设标准。这次文件中明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这70平方米也是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租住特点而设计的。 三是要把握好职住平衡。这次文件中特别重视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产城共融,所以选址中特别注重在产业园区、就业岗位多的、交通便利的地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基本原则。 四是要管理好租金。租金应该比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要低,让新市民、青年人租得起,同时也要考虑到让投资主体企业可持续经营。这就需要一个定价机制,既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经济可承受,又要照顾到投资主体、经营企业的可持续经营问题。 谈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与会专家认为,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22个试点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分别比2019年收窄3.1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是精准有效的。 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个别城市出现过热苗头,需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力度。 7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时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用好政策工具箱。要牢牢抓住房地产金融这个关键,严格房地产企业“三线四档”融资管理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加快完善“稳地价”工作机制,优化土地竞拍规则,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要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管好中介等市场机构,坚决查处市场乱象。 谈及对于下一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建议,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对记者表示,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作为最根本的原则。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城市主体责任。在调控的工作机制上,省级政府对城市政府有监督指导的责任,这个责任也要进一步落实。 具体到房地产金融管理,一方面是面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最近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政策引导发生了积极变化;另一方面是面向金融机构的,不光要关注贷款集中度,还应考虑更多因素,比如贷款标准化的程度,因为集中度管理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防范房地产金融的风险,所以实际贷款规范的程度和标准化程度,是否遵循了我国每次调控政策里都有的金融政策,比如首付款、房贷利率等,应该有一些引导政策。 具体到房地联动机制,在土地供应的过程当中,土地供应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此外,土地供应结构也非常重要。在土地供应的过程中,要侧重让需要增加供应的城市增加土地供应,同时新的结构、新的需求也是很重要的方向,要进一步优化。 具体到部门协同,不同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共同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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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穿四环线及后湖,武汉地铁前川线一盾构开钻
7月18日,在武汉地铁7号线北延线(前川线)天阳路站施工现场,伴随着现场指挥人员的一声号令,施工方中铁十四局集团“川龙号”盾构机刀盘缓缓转动、顺利始发,开启了天阳路站至腾龙大道站盾构区间左线掘进任务。 本次盾构段左线总长为2405.84米,区间临近的建构筑物主要有四环线后湖三号特大桥、桥咀村村民委会、后湖大桥、奥特莱斯广场等。盾构机自天阳路站始发后,将以先下坡再平行再上坡的姿态下穿四环线高架,与盘龙大道基本平行后下穿后湖最终接入腾龙大道站。 该盾构区间粘性地层较多,存在结泥饼风险,且地层软弱,稳定性差,粉细砂、中粗砂及砾砂圆砾层有地下水聚集,施工时存在涌水涌砂等突发情况,局部存在裂隙水的可能。下穿奥特莱斯广场施工,覆土9.3-9.4m,可能导致周边建构筑物的沉降,并引起建(构)筑物开裂破损、坍塌、隆起、隧道透水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将严重影响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下穿四环线施工,隧道覆土8.5-11.5m,存在主要的风险有:桥墩基础不均匀沉降、位移引起倾斜、开裂甚至倒塌。下穿后湖施工,后湖覆土10.3-13.7m存在盾尾涌水涌砂、铰接密封失效漏水及螺旋机喷涌、土体扰动过大,形成流水通道,流至隧道。另外盾构区间隧道埋深较浅,施工易影响地表隆起或沉降,且工程紧邻市政道路,管线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要求严格。 为切实保障施工顺利进行,该项目会同设计院和科研院校,先后数十次对方案进行不断优化完善,对盾构机吊装、始发、掘进、接收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进行论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调整技术参数,针对掘进过程中的风险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演练,通过超前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采取岩溶处理等技术措施,严格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确保盾构方案安全可控。 “川龙号”盾构机的顺利始发,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掘进阶段。在后续盾构施工中,该项目将通过实行全天不间断监控、掘进,实现信息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掘进参数,调整盾构姿态,确保盾构机安全平稳推进及周边环境安全。 武汉地铁七号线是武汉市重要的客运走廊之一,前川线建成后,将对前川、横店、盘龙城片区居民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将黄陂、盘龙城、东西湖片区连成一个整体,对提升天河机场枢纽的集散能力,武汉市北部建设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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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标准立规范 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解读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部分大中城市、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新市民租赁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深入研究,基于现有的建筑设计标准体系,制订了《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以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院院长赵钿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订《通知》? 郭景:2016年以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发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但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地方和企业表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对推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前实践中存在很多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应该如何执行建设标准? 郭景: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局限性,为在兼顾集中式租赁住房发展实际的同时,保证居住环境和品质,《通知》主要从3个方面明确适用相关标准的要求: 一是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在适用的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可以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为此,《通知》明确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是《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相对于旅馆的短期临时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租住人群居住时间普遍较长。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是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受主体结构布局、周边环境等条件限制,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难度较大,因此,仅对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提出相关要求。 问:实践中,集中式租赁住房大多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配套设施方面如何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租住需求? 郭景: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要,《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为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针对家庭居住需求,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问:消防是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如何确保消防安全? 赵钿:《通知》明确,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应根据所对应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即: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旅馆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另一方面,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即: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问:哪些非居住房屋不能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赵钿:为保证居住安全,对于将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通知》强调了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其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土地性质的分类,三类工业用地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是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这两类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可能存在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不适宜长期居住,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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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订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严格评审论证。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着重评审技术资料中的必要性论证、多方案比较、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等内容。科学判定所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成熟条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提供的有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应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要系统论证特殊消防设计内容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规范技术服务。各地主管部门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审验效率。加强信息化手段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信用采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各项措施。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自我约束。 落实监督责任。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守牢安全底线。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要求,系统梳理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备案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安全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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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明确 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自2021年8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同时,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通知同时明确,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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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
6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部署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主持,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副部长黄艳,总工程师李如生出席会议,王蒙徽作讲话。 王蒙徽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强化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紧迫感责任感。要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初心使命和执政理念,无论是规划、建设还是管理工作,都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既要以安全促发展,又要以发展保安全,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深刻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切实把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中、抓在手里。 王蒙徽指出,要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在市政公用事业方面,要重点围绕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管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公园等,开展安全检测检查,及时排除险情,有效防范道路桥梁坍塌以及漏水、漏气、漏电等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要突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用气安全、集贸市场等场所用气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现场作业安全等重点,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部署,紧盯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从严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要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作为此次排查的重点,尤其要加强汛期城市低洼、临河地段和老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下大力气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全流程专项排查工作,逐一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在城市管理方面,要强化城市治理风险防控,全面梳理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行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加强对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综合评价。 王蒙徽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一是厘清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厘清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机制。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平台。各地要统筹推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快建设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安全生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各地要加快运用新技术对城市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基于各种传感器和物联网的智能化管理平台,对设施进行实时监测,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四是建立和完善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各地要认真学习上海经验,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系统治理。 王蒙徽强调,要举全系统之力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切实采取措施治理存在的风险隐患,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处置,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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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我省建设施工领域劳务用工动态管理,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各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突发状况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保障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大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督管理力度,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人员规范化管理,提高在建项目施工人员跟踪管理成效,促进企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带班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理,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带班生产提出严格要求,建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带班生产轮流值班制度,在危大工程施工、节假日施工、连续生产作业施工以及特殊天气下施工等情况下,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轮流值班带班工作;带班人员要实时掌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筑工人数量信息,对重点区域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定时巡查人员作业情况,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作业人员台账进行核查;建设项目要建立带班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排班表,值班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对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系统每月考勤数据汇总情况,对实名制管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考勤率排名后10名的项目,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在场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自开工以后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项目人员必须全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范畴,保证应录尽录、准确无误,并实施考勤管理。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人员应保留所有在场工人信息及现场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每日下班后保证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在场数据归零,对于未出场的人员严格清查,第一时间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所有人员离开施工现场,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各分包单位班组长要建立班组人员台账,确保可以联系到每一位建筑工人,切实做好人员管控工作。 (三)持续强化夜间巡查管控。建设工程项目要安排好施工现场夜间巡查工作,夜间巡查人员安排好巡查计划,做好夜间巡查记录,保证施工现场无人私自作业,对于未报备的赶工、抢工作业要及时上报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立即制止,确保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管理万无一失。 (四)加强施工人员生活区管理。各项目部应指定专人对生活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保卫、卫生防疫、智能化管理、爱国卫生、生活设施使用等管理制度。鼓励采取物业管理方式,纳入智慧工地管理范畴,结合视频监控,对出入生活区人员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和核查,实时掌握生活区人员在位情况,有效防范网逃或身份不明人员混入。 (五)加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采取手机扫码、红外测温、人脸识别等措施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积极引导进入工地人员开通并使用“健康码”,加强人员进场管控。鼓励使用“人脸识别+电子围栏”技术,通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考勤、登记和核查后进入施工现场,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 (六)强化施工现场信息传达报送机制。建设项目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针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及事故灾害要超前预控,建立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达至各单位、各班组,并组织建筑工人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后,工作小组要立即组织分包单位班组长开展现场人员排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准确判定人员具体信息,组织救援,并立即上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省厅四库一平台建成对接前,参建各方单位每日8点、20点对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统计,向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统计形成台账备查。省厅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成后,保证在建项目设备安装到位、人员考勤到位、数据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防范施工现场管理风险。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新建、在建项目实名制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设备是否有效在线,是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内容,加强建设项目实名制考勤等方面的落实,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进行动态监管。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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